据媒体报道,今年8月12日,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醉驾,上海市松江公安分局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张裕明刑事拘留,但未能获得许可。事情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关注。11月28日,人民网记者致电周宁县人大常委会询问此事,对方称,他们将主动对接联系上海松江警方,对警方申请再次进行审议。(人民网,12月2日)
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从人大代表的定义来看,他们本应该代表人民的利益,为人民行使权力。然而,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醉驾,上海市松江公安分局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张裕明刑事拘留,但未能获得许可。尽管人大代表享有“豁免权”,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受逮捕,但是人大代表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并监督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对于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们不免要问,难道县人大代表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用所谓的“豁免权”当“免死金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理念,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应该早已学习过相关会议精神,却没有带头示范,做好依法治国的践行者,竟然公然漠视法律法规,值得我们深思。
人大代表“豁免权”,不应该成为其“免死金牌”。县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依法治国的践行者。希望有关部门及时对此事进行调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文/成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