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开审理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抢劫案,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拘役五个月,罚金四千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31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朱甲、陈某和朱乙(三人均已判刑)的邀请下预谋抢劫,四人准备好刀、绳子、三唑仑药等作案工具,于当日20时许在淮北市政府广场附近拦乘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皖F81219红色奥拓出租车,行至淮北市八中附近,四人持刀抢劫李某某250元、科健手机一部(价值300元),将李某某捆绑后逃走。
2005年6月1日凌晨,任某某伙同朱甲、陈某、朱乙又在濉溪县城关初中附近拦乘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皖F81846红色奥拓出租车,行至濉溪县城南三桥附近,四人持刀抢劫郑某某15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1320元),并强迫郑某某喝下放了三唑仑(迷药)的纯净水,将郑某某捆绑堵嘴后离开。所得赃款及手机、金戒指销赃得款被四人均分,每人分得300余元。任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犯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两起,抢劫财物价值202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任某某在抢劫过程中实施持刀威胁被害人、强抢被害人财物、捆绑被害人等行为,积极实施抢劫,应认定为主犯。任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淮北中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拘役五个月,罚金四千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作者:任晓东丁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