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2月1日对外发布新修订后的《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该条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近年来广东基层农村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修订后的该条例强化了农村基层惩防体系建设,列明16种必须公开的村务事项,以遏制农村基层腐败,严防“小官大贪”。(中新网广州12月1日电)
村务公开是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但是由于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作不透明,征地不公开情况时有发生,同时一些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利益,出现了“小官大贪”的乱象,甚至成为激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严重的干部队伍的畸形,例如,吉首出现的“我当村干部不就是为了捞两个吗,怎么还违法了”这样滑天下之大稽的言语。新修订的《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出台,为遏制农村基层腐败,严防“小官大贪”的出现做好了防范工作。该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村务事项,涉及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事项应当每月公开;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而且,对一些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建议村民会议对村委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
通过这一系列的条例的出台,为农村基层集体经济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实事上,通过修订条例强化对农村基层惩防体系建设,这是值得很多地方学习的。但是,如果一项条例或者规定的出台,只是为了观赏性,没有相关部门的督察和群众的监督,那就会在更大程度上挫伤百姓对政府的信任。所以,笔者希望,这么有利用民的条例,能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真正实施起来,为民谋福利。
作者:赵黎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