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五花八门—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时间自主掌控—常设型、阶段型、临时型,涵盖行业广泛—足疗保健、铲除豚草、西瓜办、馒头办、生猪办……“协调机构”过多、过滥,令人瞠目的数据背后,是对“机构法定”原则的淡漠。(10月23日新华网)
在一些“协调机构”内经济犯罪现象十分突出,诸多“协调机构”一般承担征地拆迁、市场整顿、重点工程建设等任务,拥有很多特权,不少“协调机构”实事上已脱离了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监管。如此这般,腐败现象自认难以避免。这实际上警示我们:从监管角度讲,不及时清理“协调机构”就等于在放纵腐败。
地方政府动辄设立领导小组、协调机构,虽是工作中习以为常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却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精神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驰。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的设立及废止没有明确的规定,随意性强,且多是设立容易撤销难,特别是从中沉淀为既得利益的,不是发个文就能撤销。数以万计的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常陷入一个怪圈:清理—反弹—再清理—再反弹,说到底,原因就是仅满足于“政府改革”,即以现有政府构架为主体,来推进各项行政事务改革。这个问题不解决,有些协调机构今天被清理掉,明天还会换个花样冒出来。
“机构法定”对我们的立法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立法者站在全局、长远的角度考虑,立法与改革同步,破除过去“先立后破”、有法不依的现象。国家有了政治决策之后,要先立法后推行,确保一切改革举措都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杜绝在法治轨道之外的改革试点。用法律限制公权力滥用,“依法行政”、“依宪行政”,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行政机构,合理界定职能部门职责和权限,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依法行政成为常态,追责终身制切实推行,才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而不是等问题成堆,“谁都能管谁也管不了”时,再设个协调机构区“治理整顿”,也不能为了短、频、快的“速效”政绩,利用临时机构去强势推进,凌驾在现行法律法规之上。
作者:刘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