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一23岁青年王某,邀约好友周某去游泳,周某不幸溺水死亡,王某由此惹上了官司。最终,周某父母获得赔偿10万余元。
5月31日下午,永善县黄华镇天气闷热。干了一整天活的王某吃过晚饭,与在黄华镇汽车修理站学修车的周某邀约去金沙江游泳,周某在游泳过程中溺水死亡。
“周某水性不好,没有王某的邀约,是绝对不会下江游泳的,一个大活人,说没就没了。”周某的父母痛哭流涕地说。
“周某说他会游泳,下水后我游在前面。电站蓄水后,水位上涨,水流变得非常平缓,游起来比以前费劲多了。我游了两三分钟,回头看时,己不见周某,周某溺水了。”王某惊魂未定地说。
“前几年,一场车祸夺走了我女儿的性命,我们一家现在还沉浸在悲痛之中。对周某的死亡,我们深感痛心,人死不能复生,希望周某父母能走出悲痛的阴影。对周某的死亡,我们愿尽力赔偿。”王某的父母恳切地说。
“这孩子出身农村,挺勤快的,干活也利索。可惜了,才19岁,正值青春年华。”修理站老板候某很惋惜。
经过相关部门组织调解,王某赔偿了周某父母6.6万元,侯某赔偿了周某父母4.2万元。周某的父母将周某安葬在他溺水死亡处的金沙江边上。
法官说法:本案中,王某与周某都是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互相邀约去游泳,对周某溺水死亡无过错。同时,修理站老板候某对周某无监管义务,且其已多次阻止周某不要到江里游泳,对周某溺水死亡也无过错。但是,周某的溺水死亡,其父母遭受的损害,承受的痛苦无疑十分巨大,如果全部损失都由受害方承担,对周某的父母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王某及候某对周某父母进行了赔偿,符合公平责任原则。本报讯:(通讯员:陈祖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