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里所指的审查,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初查。在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中,初查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一个重要阶段。笔者结合自身的办案体会,就初查的概念、初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初查的法律依据、初查工作的原则、初查工作的特点、当前初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查工作的侦查策略、初查工作的具体要求等方面,淡谈个人的一些见解,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初查的概念
初查也称立案前的调查,是指检察机关受理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后,为了进一步判明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已有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和所做的必要调查活动。初查是职务犯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前的专门调查活动。初查工作作为贪污贿赂等犯罪立案侦查前的初步调查活动,是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重要一环,其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件查办的成败。在案情日益复杂的今天,初查工作在整个反贪查案工作中的特殊地位越来越为办案人员所重视。
二、初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1、应有法律意识——按照犯罪构成的要件及法定程序去初查,当前应特别注意主体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职务便利,贪污罪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2、应有证据意识——按照至少有一笔贪污、贿赂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去初查,并把嫌疑人辩解和抵赖的可能和漏洞全部堵死,不留后路。
3、应有侦查意识——初查时就应考虑侦查的需要。对客观存在的证据,在初查工作中尽可能多地去收集,认真仔细地去收集,并进行迅速的完善和固定,不能因初查的不全面、不仔细而丧失,造成案件的流产。
三、初查工作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立案侦查。该条以法律的形式对初查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就是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进行初查的法律依据。初查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是侦查的前奏,也是自侦案件能否突破的关键。搞好初查,能为侦查打下坚实的基础,保证立案的质量。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章第二节专门对初查进行了规范。从初查的含义可以看出,初查的实质就是立案前审查;“初查”是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就所辖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查和调查”的特定称谓,《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初查工作的合法性。
3、解决了初查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初查的法律意义,还要解决初查的事实依据,即检察机关依据什么材料进行初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初查的事实依据是“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案件线索。
四、初查工作的原则
1、线索专控,严格保密原则线索专控、严格保密原则是强调严格控制知情面,无论是举报的材料,还是在案件查办的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都必须严格保密,缩小知情人的范围。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对案件的保密要求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案件知情人的范围,以期达到减少泄密可能的目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线索专控不仅体现在对检察院外部人的保密,而且在检察院内部也要注意减少知情人的范围,健全案件汇报制度。对于大案要案的线索,尽可能减少逐级上报的环节,必要时直接向检察长汇报。
2、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原则 案件的侦破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集体协调配合的结果,这一点体现在办理大案要案中尤为明显。具体到初查工作,案件的线索要分配落实到办案小组,对于多线索的案件,小组内部也要将初查线索落实到具体的侦查人员。这样,有利于侦查人员形成合力,有利初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对具体办案人员也是压力和动力。总之,在初查工作中,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每一位侦查人员都要提高责任意识。
3、全面分析,周密计划原则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线索的质量参差不齐,线索材料中有很多模糊的东西,而且初查对象的社会关系和个人特点对于初查活动的进行也有影响。因此,侦查人员在初查前,必须对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在错综复杂的线索中寻找最容易突破的地方,运用谋略,制定周密的初查计划。在制定初查计划的过程中,要考虑多种情况发生的可能,作好应对的准备,避免战时乱方寸。“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在周密的计划指导下,初查才能有调不紊,减少阻力,顺利开展。
4、抓住时机,快速出击原则案件是动态发展的,这要求侦查人员要在“快”字上作文章。否则很可能错过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使本可取得的证据无法获得。另外,初查时间托得越长,泄密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样就容易给初查对象反侦查提供更多的机会,加大案件侦破的难度。侦查人员要有“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的紧迫感和压力感,以期做到快速初查,实现及时立案。
5、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为辅原则从初查方式来讲,初查应以秘密调查为主。所谓秘密调查是指侦查机关制定缜密的初查计划,注意掩护身份、掩盖意图,避免惊动初查对象,在初查对象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寻找搜集证据,以求迅速突破案件的初查方法。由于贪污贿赂犯罪往往是“一对一”的联系,且涉案人员往往社会关系复杂,这就造成了初查工作的调查难、取证难,办案阻力大的困难。而秘密调查正是可以从最大程度上克服这些困难。秘密调查的方法很多,如:从外围入手、摸清情况,隐瞒身份、暗中调查,秘密查账、监视,化妆调查,内线获取等。但在运用这些方法时,一定要注意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避免采用越权手段。当然,公开调查作为一种调查方式也是必要补充,对于单靠秘密调查不能突破的案件,则可以采用公开调查作为辅助手段,最终达到好的初查效果。
6、全面、细致的原则初查的最终结果是是否立案,而立案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与其他诉讼阶段比较而言初查对证据的要求较低。但是,初查不是目的,同样可以达到立案标准的初查结果,其证据质量的高低可以对后继阶段产生很大积极和消极的影响。因此,初查在调查取证上要坚持全面和细致的原则。
“全面”是相对的全面,调查取证要重视举报材料、已获线索所涉及的内容又不能完全受其限制,要避免证据形式单一,重言词证据、有罪证据、直接证据而轻实物证据、无罪证据、间接证据的现象。“细致”要求在调查取证时不能粗线条,要注重问题的不同方面和联系,在证据固定上要特别注意每份证据的质量,避免错过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总之,全面初查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将视线后移,保证证据质量,为下一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7、依法办事,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原则 法治社会要求每一位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而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更应该率先垂范。侦查人员依法办事之“法”既包括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性法律,也包括内部规定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侦查人员依法办事直接关系着司法机关的形象,关系着案件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也关系着案件相关人员对侦查人员是否信任、是否配合。我们这里所说的案件相关人员即包括举报人、证人,也包括初查对象。每位侦查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不能滋生特权思想,要把保障初查案件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摆在相当重要的位置。
8、适度的原则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抓死一笔、缓及其余”。初查的目的是为判明是否需要立案侦查,此时并不要求查清全案,只要掌握一至二笔证据较为充分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时候,应立即终止初查,转入立案侦查;经初查证实职务犯罪线索所反映的职务犯罪事实不成立,或不存在,初查工作也应宣告终止。
五、初查工作的特点
1、初查的基础性 初查是检察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重要基础。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就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由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和智能性,又与复杂的经济交往相交织,举报的线索很少能直接反映经济犯罪问题。大多数举报只是根据表面现象推测而来,再加上举报人举报动机各异、情况复杂,因此检察机关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决定是否应当立案前,必须做好非常重要的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初查工作。
2、初查的特殊性 检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初查具有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一般调查的特殊性。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负责查办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于这些犯罪主体比较特殊,如果仅根据举报信件尤其是来历不明的匿名举报件就轻易进行立案侦查,这对被举报人是不公平的也是不负责的。而且,有些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与各种复杂情况联系在一起。查处这类犯罪,检察机关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只有进行全面细致的初查,在掌握有关材料的前提下,再分析判断是否应当立案侦查,才符合“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原则的要求,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为此,初查大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如果查实后认为举报失实,对被举报人一般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另外,经过初查,有利于答复实名举报人,使其明白事实真相,支持群众对职犯罪的举报热情。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由于贪污贿赂案件一般无明显的犯罪现场和侵害后果,犯罪嫌疑人又涉及各行各业,具有狡猾性、隐蔽性、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加之初查对象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初查以秘密为主、公开为辅,从而避免一般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产生的犯罪现场和案件危害后果公开化的情形,使检察机关查案的意图更加秘密,运用各种初查手段和策略获取相关证据材料,以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3、初查的客观性经过初查的案件,其整体反映的最终结果,往往比较客观公正。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面临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初查结果的客观性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功能的具体体观,也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的根本要求。
六、当前初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克服和纠正重办案数量轻办案质量、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打击惩治轻保护预防等陈旧观念,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总的来看,检察机关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办理中都能够严格规范,确保质量。但在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初查阶段,由于对初查工作的理解和法律对初查工作的规定不够明确等原因,目前初查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已影响到反贪查案工作深入开展。
当前,初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案源匿乏。案件线索枯竭使一些单位查案工作成了无米之炊。
2、线索管理不够规范。有些地方对于案件线索挖掘不够,对直接受理的线索未送举报中心登记分流,办案中发现的线索未单独形成材料,并登记归档纳入线索信息库,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未及时移送。
3、执法观念陈旧。有的办案部门、办案人员仍停留在“由供到证”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存在依赖口供办案的现象。
4、线索未经认真分析即着手初查。由于线索分析不深不透,个案初查的目的和方法不够明确,存在线索在手想查就查的情况。
5、初查计划简单粗放。有的初查计划没有认真按照分析确定的目的、方向、方法进行周密考虑和筹划,初查的随意性较强,初查计划也没有随着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完善。
6、初查工作不够扎实细致就急于接触被查对象。有的急于求成,仅凭较单薄的证据,就接触被查对象,形成了深入不了又放不了的僵持局面。
7、初查中依赖纪检监察的“双规”。有的办案人员认为传唤、拘传后12小时内难以突破案件,为延长控制被查对象后的办案时间,过分依赖于“双规”。有的在配合纪检部门的“双规”谈话中,职责不清,成了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变相的“联合办案”。
8、初查中违法使用强制措施。有的混淆了初查与侦查的界限,在初查阶段违法使用限制被查对象人身和财产的强制措施,更有甚者还对被查对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9、初查成案率较低。有的在初查中工作浅尝辄止,查一件“黄”—件,初查成案率较低。
10、初查中存在安全防范的隐患和险情。有的单位和办案人员对初查阶段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工作措施未落实,存在不少隐患和险情。
七、初查工作的侦查策略
1、抓住薄弱环节,选准主攻方向。 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一般都有其薄弱环节。应抓住线索提供的事实比较清楚,取证把握较大,牵涉范围较小,取证时间较短的环节,围绕可以证明罪与非罪的关键情节进行调查。在诸多有罪证据中,又要寻找最能说明犯罪事实,最有利于确定尽快立案的主要证据。
2、区别对待,分化瓦解。 贪污贿赂的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之间、行贿受贿之间,都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这对案件的突破带来较大的难度。但正因为是共同犯罪,相关人员之间,情况各有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在于其各自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所得利益的不同,还在于其个人身份、家庭环境和社会境遇等因素的区别。这些差异,正是打开缺口的有利条件。因此,要善于对涉案人员个人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利用矛盾,分化瓦解,突破案件。
3、抓住破绽,获取证据。由于初查阶段使用法律手段的局限性,很难获取证实贪污贿赂犯罪的直接证据。但也会暴露出一些反常的行为和较为突出的现象,如采购价格舍低求高,供应价格舍高求低,地点舍近求远,发票来路不明,费用消耗明显过高,小金库数额巨大,反常的消费行为,生活奢侈、糜烂等,抓住这些进行深入调查,发现破绽,为突破案件提供证据。
4、投石问路,抛砖引玉。 贪污贿赂犯罪的作案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一般都织就了严密而又广泛的保护网,再加上社会情况错综复杂,尽管强调初查工作的保密性,但随着初查工作的展开,在无意中也可能触动被查对象。为此,可将计就计,严密部署,在各种状况受控的基础上,有意透些风声,促使被查对象四处活动,串通堵漏。在引蛇出洞的过程中,获取再生证据,印证犯罪事实。
5、声东击西,暗渡陈仓。隐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身份,隐蔽初查意图,借用公安、工商、税务、审计等机关的工作条件,抓住被查对象个人或被查对象单位违法违规的问题,以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为掩护,深入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问题。
总之,初查策略没有固定的模式,必须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随时进行调整。
八、初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1、初查的材料要“全”。 初查的材料一般包括证据材料、背景资料和相关信息。凡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利于印证和分析判断犯罪事实存在的背景资料和相关信息,都要客观全面地收集。
2、初查的内容要“细”。 对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要尽可能地掌握和了解。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任职务、简历、户籍地、现住地、所用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号码、个人性格气质、单位人际关系、生活兴趣嗜好、经济收入状况、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等情况,以及其职权范围、经手的业务事项、经常接触的业务单位和人员等情况。了解掌握的情况越详细,越有利于分析判断和突破案件。
3、初查的视野要“宽”。 初查中要拓展视野,除了对案件线索所涉及到的对象和事实,需认真分析、深入调查外,还要了解与涉案事项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行业规章制度,以及以前所办同类案件的规律、特点、手段等。同时,注意在调查中拓展新的线索,把挖掘新的线索、拓展新的案源贯穿于初查的全过程,为深挖窝案、串案提供案源。
4、初查的知识要“广”。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贪污贿赂犯罪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和多方面的综合知识。而初查的过程,也正是知识长进和能力提高的过程。在初查中,对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专业术语,要尽可能地了解和掌握。对涉案事项的市场行情、行业的一般运作过程等方面的知识,要尽可能地多了解一些,不断地充实自己。
5、初查的方法要“引”。 对实名控告、举报的线索材料,要客观全面地分析。既要充分尊重和鼓励控告人、举报人的举报热情,又要防止人为因素的掺杂。在与控告人、举报人交谈时,要掌握得当的询问技巧和方法,引导他们增强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进一步提供更多的线索和信息。同时,要引导控告人、举报人在检察机关指导下,收集线索材料,以免打乱检察机关的初查步骤。
6、初查的口子要“准”。 初查的突破口要选准,这是初查的关键。突破口选错了,初查工作不仅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可能陷于困境。选择突破口,一般可以不局限于一点,应当多管齐下、多点突破,以提高初查的工作效率,提高初查的成案率。选准口子,多点突破,与初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并不矛盾。突出重点,强调的是重点的人和事。多点突破,强调的是人和事的环节。
7、初查的过程要“安”。 近年来,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高度重视办案中的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100-1=0”的总体要求和对传唤、拘传对象的看护要“寸步不离,分秒不脱”的具体要求,基本杜绝了办案中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和伤害办案人员的恶性事故。但是,办案中的安全防范不仅局限于进入司法程序阶段,也应适用于初查阶段,以确保办案安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要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干警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及相关规定,认真地履行职责,就一定能够提高案件线索初查成果,不断地提升案件线索初查的成案率,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反腐倡廉职责。葛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