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执行一庭受理一起关于薛某申请执行朱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承办人王兴旺庭长接到该案后,认真审查卷宗材料,并向申请人家属了解情况后得知,薛某因交通事故致骨盆骨折、尿道断裂行会师术后,遗留小便失禁属五级伤残;骨盆严重畸形属九级伤残;左胫腓骨骨折术后,影响肢体活动属九级伤残(经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榆高科(2013)临鉴字第J272号鉴定书鉴定)。另查明,申请人薛某属于无偿搭乘被执行人朱某的三轮车,应当适当减少被执行人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朱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32027.3元。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人一方情绪异常激动,声称如不及时解决,将把七十多岁的申请人薛某抬到法院来。承办人王庭长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案情,并制定执行预案。执行工作人员于2014年3月21日到被执行人朱某家中了解情况,知被执行人朱某也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履行能力有限。2014年4月2日经执行员再次耐心、细致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内容如下:1.由朱某付给薛某9万元,薛某自愿放弃下余款;2.朱某于2014年4月25日前付来2万元,6月25日前再付来2万元,于2014年9月25日前全部付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情特殊,执行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并积极主动上门释法、明理,避免了矛盾激化,以和解的方式有效的执结了本案,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