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在甘肃讨工钱 法院判倒赔260万
2014-11-10 14:03:44   中国房产网   评论:0

江西人在甘肃讨工钱 法院判倒赔260万

  (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 崔斌伟) 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宇公司)董事长熊友春,始终关注时政。近日来,熊友春在认真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即将开启的依法治国新征程感到期望的同时,也在为公司的一场官司感到忧虑。

  作为承建方的雄宇公司本想通过诉讼来讨要发包方拖延5年多的工程款,却没想到,法院判决雄宇公司只能得到40%的工程款94万余元,还要赔偿发包方260万元的经济损失。

  熊友春认为是发包方违约在先,如此判决让他难以接受。

  熊友春曾任江西省南昌市人大代表、进贤县人大常委,2008年当选北京奥运会火炬传递手,2012年荣获国务院颁发的全国就业创业优秀个人奖。

  合同履行失约

  2008年8月28日,雄宇公司和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山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山河公司同意将 1350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发包给雄宇公司承建,工程分为两期,一期工程造价300万元,工期60个工作日,二期工程造价205万元,工期为50个工作日 (待发包方通知入场起算)。

  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责任:雄宇公司负责钢结构图设计、原辅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和安装等;基础设计由雄宇公司设计,山河公司施工,基础工程待山河公司验收或监理验收合格后,交付雄宇公司复验;雄宇公司提供的图纸需由山河公司确认后方可施工……

  对工程款的支付,合同也有清晰的约定:签订合同3日内,山河公司支付工程合同造价30%作为材料预付款;进场3日内支付工程合同造价30% 作为工程进度款;待工程安装至三层平台时,再支付工程合同造价2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时支付工程合同造价15%作为工程进度款;剩余5%作为质保 金,质保期为一年。

  对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发包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有权停工,因此而造成的承包方停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停工期双倍延长,对仍不能支付工程款的,承包方有权限期发包方支付,直至诉至法院。

  2008年11月2日,在山河公司已完成基础工程建设后,雄宇公司首批材料进场,并组织工人入驻承建一期工程。按合同约定,山河公司在施工 队入场三天内就应支付180万元,然而至今仅支付了75万元。2009年4月,工程安装至三层平台,依合同约定山河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总额80%的款项即 240万元,雄宇公司在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的情况下,施工队于2009年4月份愤然撤场。

  2011年9月5日,雄宇公司一纸诉状把山河公司告上酒泉市中级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支付所剩工程款。与此同时,山河公司也以雄宇公司 “严重超出了合同约定的60个工作日的期限,设计没有严格按照原告方提供所需的工艺条件、技术条件及地质材料进行,以致造成设计、施工错误,导致投资的 1300万元几乎全部损失”为由,要求判定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260万元。

  在庭审中,雄宇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山河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对涉案资产进行评估鉴定。

  工程款缩水

  2012年12月24日,甘肃正大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鉴定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造价(505万)比例为46.87%,鉴定涉案工程价值为236万余元。对于此鉴定结果,双方没有异议。

  2012年11月30日,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通过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测两个部分来确定涉案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鉴定检测报告》,评定涉案工程质量为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须立即进行处理。该结论成为双方争执和辩论的重要焦点。

  《工程质量和安全鉴定检测报告》中显示:“从检测现场看,该钢结构未进行防火涂装”“高强栓未拧紧”“钢结构吊车梁部分位置连接板未涂刷防锈漆,存在不同程度锈蚀”……

  对此,雄宇公司反驳:涉案工程尚属未竣工工程,许多工序还未实施,拿竣工标准来考量工程质量有失公允,况且公司从2009年4月撤场至今, 涉案工程一直由山河公司实际掌管,未完工程经过3年多的风吹日晒再行检测,难免不会出现高强栓松动、部分钢材锈蚀情况,但这些问题与雄宇公司关联度不大, 应综合考虑。

  山河公司介绍,雄宇公司自始至终未向其提供任何图纸确认,致使发包方无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应由雄宇公司承担。

  山河公司以雄宇公司违反“承包方提供的图纸需由发包方确认后方可施工”的合同约定为依据,认为是雄宇公司违约在先。

  熊友春回忆,当初签订合同时,设计施工图纸得到了山河公司确认,因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调换,致使资料丢失。

  熊友春介绍,承包工程的流程应为,发包方提出工程施工要求,承包方设计图纸,并以图纸为依据,进行承包价格的确定和商讨,最终签署承包合 同,约定工程造价和施工时间。山河公司称未让其确认图纸的说法不符合逻辑,不确认图纸,505万的合同造价凭何而来?基础工程建设的施工依据又是什么?图 纸未得到山河公司确认和认可,山河公司又为何陆续支付雄宇公司75万元?

  2014年5月11日,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2)酒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山河公司和雄宇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真 实有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雄宇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所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由此给山河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故 此对雄宇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应按照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综合民事责任酌情支持。因雄宇公司修建工程中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明显大于山河公司对建设单 位的选任以及工程监理的民事责任,因此雄宇公司负主要民事责任,山河公司只需按照工程款的40%进行支付。

  该判决书中未确认双方谁违约在先。

  资产评估值变身赔偿依据

  (2012)酒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下发同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下发(2012)酒民一初字第01号山河公司诉雄宇公司一案的判决。此前,山河公司以工期超时,设计、施工错误,导致其严重损失为由,要求赔偿260万元。

  法院认为,在签订合同后,山河公司陆续向雄宇公司支付75万元,因该款项双方当事人对其性质属于预付工程进度款还是进度款均无证据证实,因 此,雄宇辩解的山河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山河公司无权主张相关经济损失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但因雄宇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承建工程存 在严重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应赔偿山河公司经济损失。山河公司经过甘肃省酒泉市价格认证中心(2013)52号《涉案资产评估鉴定结论书》评估鉴定损失 533万余元,但因山河公司不愿意变更260万元的赔偿诉讼主张,故判决雄宇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赔偿。

  这一判决结果,让熊友春惊呆了。

  “酒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河公司还需支付雄宇公司工程款19万余元,计算依据是涉案工程价值236万余元乘以40%,再减去已 支付的75万元。即已认定75万元的属于工程款项,不论75万元到底是属于材料款还是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山河公司首付款也应不低于90万,很显然, 山河公司违约在先,为何不予确认?”熊友春甚是不解。

  对于法院采用的酒泉市价格认证中心(2013)52号《涉案资产评估鉴定结论书》评估鉴定价值533万元作为山河公司的经济损失值,熊友春更是迷惑。

  山河公司认为,因为雄宇公司的承建未完成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所承建的基础设施已无使用价值,所建钢结构工程也不能修复或使用,购买的设备也无法再利用,造成了公司严重损失。认为酒泉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其公司的资产价值就是其公司实际损失。

  熊友春阐述,鉴定当日,并无人邀请雄宇公司人员参与,其真实性有待考证。对于鉴定结果,熊友春也不认同:首先,该鉴定书结论是资产价值,不 是损失数额。其次,“我们暂且搁置谁先违约的责任不论,单就这些评估的资产而言,设备大部分成新率为100%,难道它们完全丧失了经济价值了吗?这些设备 难道是为山河公司一家独造的吗?况且雄宇公司在2009年4月份撤离,而大部分设备是在2009年-2011年购买的,山河公司在我们撤场以后购买行为造 成的损失,也应由雄宇公司承担?”

  山河公司认为,雄宇公司修建的钢结构厂房无法利用和修复,属于废弃建筑。但据雄宇公司透露,山河公司在其未完工钢结构厂房上已经进行了修建并封顶。

  北京市凯铭律师事务所汪晓华律师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确定违约之责,才是判定案件的基础。

责任编辑:lina  来自: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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