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坚持自我规范与上级指导并重。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文件要求办理会议业务的同时,就疑难问题积极向上级院请示,并邀请上级院派员旁听指导检委会会议。二是坚持审议案件与审议事项并重。不仅注重审议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监督案件,而且注重审议讨论与检察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总结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坚持通知到位与执行督办并重。会后均及时制作《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并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发送至相关部门。同时,对执行情况严格督办,要求相关部门按时填报《检委会决定执行回执》。(蒋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