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追诉的被告人吴声富、潘淑芳分别被襄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该院通过引导侦查,成功办理一起传销组织非法拘禁案,连同被追诉的两名被告人,共起诉被告人6人,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3年6月,被告人吴声富、高树南及向军、马昌松、唐正文(均已判刑)等人在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佳侨小区南面一栋三单元602室的传销窝点内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吴声富系该传销窝点主任,向军是理事。向军受被告人吴声富的领导,具体负责该传销窝点人员的安全及日常事务。2013年6月8日上午,湖北省阳新县村民尹某某被网友潘淑芳以做服装生意为由骗至襄阳市。被告人吴声富安排被告人潘淑芳和马婷婷接尹某某到传销窝点,安排向军负责接待尹定雨及其安全。向军安排被告人高树南和马昌松、张欢等人扮演“黑脸”的角色,负责看管尹某某,防止尹某某逃跑或自杀。安排唐正文担任尹某某的老师负责做尹某某的思想工作及安全。向军安排他人检查尹某某行李,并让其交出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现金等物品,向军对上述物品进行登记后,将手机和银行卡由潘淑芳保管,其它东西退还给尹某某。期间高树南、马昌松等人威胁尹某某,防止尹某某逃跑。6月8日晚上,向军又安排唐正文、尹某某等人住男寝室,并让唐正文睡在尹某某旁边看管,安排高树南、张欢等人在寝室门口轮流值班,防止尹某某逃跑。2013年6月9日2时许,尹某某从该寝室内翻窗坠楼,后被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抓获了唐正文、马昌松等传销组织人员,并于2013年9月将唐正文、马昌松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经过审查发现,唐正文辩称自己也是被骗至传销窝点的,平时在那打扫卫生、做饭,虽被安排担任尹某某的老师,但尚未开始讲课,故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拘禁的故意难以认定。鉴于该案的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就案办案的情况,仅围绕被害人被骗至传销窝点后,具体由谁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展开侦查,而未从传销案件的组织结构、传销人员分工及各传销人员在其中的地位、作用入手进行调查,致使该传销组织中谁应对尹某某被非法拘禁死亡负责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公诉科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由承办人列明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并通过多次与侦查人员面对面交流,促使侦查人员转变侦查思路,调整侦查方向。以抓捕向军为突破口,引导公安机关从传销组织的层级、人员分工、组织结构、管理方式等方面调查和固定证据,查明该传销窝点中哪些人应对尹某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转换侦查思路后迅速抓获了被告人向军,重新询问了被骗至该窝点的其他传销人员,从而查清了在该传销窝点中,对“新人”非法拘禁属于必经的程序,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该窝点的“主任”、“理事”等领导者、管理者,对该窝点因非法拘禁而造成的全部后果负责;该窝点中,负责引诱“新人”、扮演“黑脸”、“白脸”、“带师傅”的培训及看管人员均应对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该窝点的“主任”吴声富、引诱被害人至传销窝点的潘淑芳、马婷婷的行为均构成犯罪。该院在依法对向军、唐正文、马昌松提起公诉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高树南、张欢以及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吴声富、潘淑芳、马婷婷等人上网追逃。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向军被襄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马昌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唐正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后吴声富、高树南、潘淑芳在浙江省临安市被抓获,该院起诉后,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判处吴声富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高树南、潘淑芳有期徒刑十年。
黎发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