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用“失察罪”严惩“带病提拔”
2014-06-11 16:17:34   中国房产网   评论:0

  中组部一项统计显示,各地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县处级和地厅级领导干部中,在提拔前就存在严重问题的占了20%左右,个别地方甚至达到50%以上。

  而又据深大研究生涂谦以72名落马官员为样本研究,认为腐败期间能晋升官员腐败一般9年后东窗事发,甚至有近80%的腐败官员职务得到了晋升。这个数字就很可怕了。究其原因,还是对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失察官员处理数量太少,幅度太小。而其实官员“失察罪”在我国古代就有,举荐和考核官员出现失误,那是要受到严惩的,不仅贬职罢官,掉脑袋的也不乏其例。譬如,清代对同僚官员、上下级官员的连带责任作出了规定。被举官员一旦违法,保举、荐举官即要受到惩戒。另外,官员失察家人、胥吏等也将负连带责任而受到处罚。对于这一点,我们大有继承之必要。

  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中共中央办公厅也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按照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当然,我们谁也不能保证所有被提名的干部都不出问题,但如果明知有问题还“带病提拔”,而没有人因“举恶”而被追究责任或被惩罚,这就表明我们的惩戒机制存在问题。其实,杜绝“带病提拔”现象,不妨借用下古代的“失察罪”——实行严厉的“连带责任追究制”,如果出现了“带病提拔”问题,“动议”者和“首荐”者必须引咎辞职,甚至是更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如此谁还敢随便“带病提拔“?

  作者:熙水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中国房产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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