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诈骗案,罪犯己将骗得砂仁变卖后将钱款挥霍一空。农户就损失提起民事诉讼,云南省永善县法院判决:由担保人承担罪犯不能清偿农户损失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永善县一罪犯用化名,并虚构其是溪洛渡水电站库区的移民,拥有挖掘机和超市等事实,骗取了担保人的信任。2013年6月,罪犯让担保人为其担保,向农户赊购砂仁,卖得价款10余万元,尔后将赃款挥霍一空。案发后,罪犯领刑五年半,但农户的血汗钱己无法追回。
永善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向农户赊购砂仁,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与农户的买卖合同无效。因罪犯不能返还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又无能力折价补偿。担保人因过错,造成其与农户的担保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罪犯不能清偿农户损失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就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报讯:(通讯员:陈祖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