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立案工作的八大基本功能,即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因此,充分发挥立案庭各项职能,及时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对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院收到通知后,及时召集五个基层院和本院各部门展开调研,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当前立案运行机制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审查周期过长。
1、当前,法院立案审查主要以程序性审查为主,辅之以立案调解,纠纷分流和风险评估机制。但在实践中,慢慢的形成了对主体问题包括民事诉讼被告主体资格问题,证据问题乃至实体处理中的有关问题(包括原告胜诉可能性、社会影响等)进行提前性审查,将原应在审判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强加给立案审查过程,有的甚至认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明确或界线不清的都不应受理立案,诸如此类等等。因此重复的补充证据材料、调查被告相关情况、向领导汇报拿意见等都拖延了审查周期。
2、诉前调解久拖不决导致立案审查期限过长。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许多邻里纠纷、小标的诉讼都是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予以化解。但是诉前调解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有时候会有久调不立的现象,或者最终没有调解成功通过立案的方式重新进入程序。
3、考虑到矛盾化解方式的多元化,有时劝导当事人通过居委会、村委会协调解决或通过信访机构、政府指导化解矛盾纠纷,因为诉讼是化解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所以有些案件不适宜直接通过诉讼解决,往返劝导周期过长,当事人反映立案难。
4、立案证据审查标准不一,把握不准。比如大额借款纠纷的立案证据标准,是仅仅有借条就可以还是需要附带汇款凭证标准不一。所以在做当事人解释工作时比较费力。
5、有的不符合民诉法108条的规定,被告不明确、标的不确定、无明确诉求或主体不适格,所以就告知来访人不符合立案条件,但是释法工作很难做,当事人不予配合,坚持要不予立案的各项手续,也导致周期较长。
(二)关于立案机构的组织框架存在问题。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的设置应当是适合于立案信访职能工作的开展,应根据立案需要设立岗位诸元,应有明确的职权分工,且人员职权责相配套。从当前法院立案职能看,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多具有立案、信访和判后答疑、再审申请审查等职能。但纵观立案实务,部分内置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配套不科学,以致严重影响和制约立案信访功能的极大值发挥。
(三)关于案由规定把握不准,甚至有案由规定不能全部覆盖案件类型的情况。比如现在农村征地、补地赔偿案件中的赔青款,划分为侵权还是财产损害赔偿不够明确。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我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法官拒绝裁判的权力。立案环节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应只以程序审查为主,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就应当准予立案,不应以涉及实体处理的任何理由来拒绝立案,案件的实体问题应在审理环节中予以解决。
其次,如果需要当事人补充材料要一次性告知,减少当事人诉累。更不能以领导开会、出差等理由长时间收而不立。要严格按照民诉法有关期限的规定给予答复。
再者,上级法院可以对证据审查给予明确标准,让下级法院统一标准参照执行。
对于诉前调解,虽然没有规定固定期限,但是不宜久调不立,以15天为宜。
(二)调整立案机构的组织框架。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的设置应当是适合于立案信访职能工作的开展,应根据立案需要设立岗位诸元,应有明确的职权分工,且人员职权责相配套。从当前法院立案职能看,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多具有立案、信访和判后答疑、再审申请审查等职能。但纵观立案实务,部分内置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配套不科学,以致严重影响和制约立案信访功能的极大值发挥。
A:立案审查组。工作人员拟定为1—2人为宜,专司以下功能:(1)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批与审查。(2)各类上诉案件的登记与移送。(3)管辖异议的审查与裁定。(4)司法救助的审查与实施。(5)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手续和上网登录,并随机分案,杜绝当事人及代理人联系法官办案现象。(6)收转各类诉讼材料并分流送达。(7)对到访群众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引导群众合法维权。
B:立案调解组。工作人员拟定为1—2人为宜。专司以下功能:(1)对简易案件在立案阶段进行调解,并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联动,分流化解纠纷与矛盾。(2)实施诉前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3)办理外地法院委托事项。
C:信访再审组。工作人员拟定为2人为宜。专司以下功能:(1)办理各类信访的接待、登记、转发和化解,建立信访台帐、建立信访网络、规范信访流程。(2)对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再审立案审查,并作出结论。(3)统一信访案件的对外汇报与回复。
(三)增强业务培训,完善案由规定,确保案件及时分配。对于新类型案件,有的在系统案由中不能及时录入的要进行统计并找到相应案由,有分配不准的希望上级法院能拿出指导性意见,这也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四)明确立案环节对证据审查的范围和标准。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并且要求法官不得对证据本身的证明力或诉讼前景发表评论。作者: 郑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