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下午4时35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如上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根据公开资料得知,奚晓明今年61岁,江苏常州人,1978年到1982年在吉林大学法学系就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赴最高法工作,任研究室书记员。在最高法工作期间,他在北京大学学习民法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又取得经济法学博士学位。从1993年起,奚晓明在最高法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先后任经济庭副庭长、民事二庭庭长。2004年,奚晓明升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信息,奚晓明在七名副院长中排名第四。身为副部级官员的奚晓明由此成为十八大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被调查的最高级别官员,成为两高“首虎”。
据悉奚晓明平日为人低调平和,属于最高法的专家型领导,平时很钻研业务,对于大多数司法解释的细微规定都很熟稔。公开资料也显示,奚晓明从1982念大学毕业至今,发表过上百篇关于民商法的学术以及实践论述,并且长期执掌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也恰好是在这一领域,关于奚晓明的争议颇多。
值得引起关注的,是安徽省临泉县阳光公司诉阜阳阜台公司合同违约一案,阜台公司法人高杰(临泉人,被告方)曾通过外交翻译戴庆利找过二级大法官胡云腾。在阳光公司与阜台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一案之后,05年春节期间,胡云腾以看病为由到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被告高杰家中入住五天,白天在姜寨,晚上住在临泉县金谷豪登宾馆,也就是此时该案审判长李明义调到了胡云腾负责的巡二庭。此案合议庭合议前就曾有人传出二级大法官已经住到被告家里了,本案的结果已定(本案原告刘怀宏称有两位市人大代表可证明此事真实性)。春节过后法院果然在分管此案的副院长奚晓明签字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据了解,法庭并未充分调查取证、甚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大多并未采信,而被告胜诉的唯一证据竟是两个未到场的证人证言,且证人与原告之间还存在着利害关系。
戴庆利,安徽临泉人, 曾多次为国家领导人担任翻译。曾随朱镕基总理(2001年5月)、胡锦涛副主席(2002年1月)、江泽民主席(2002年4月)、温家宝总理(2003年7月)及李肇星部长(2003年7月)等出国访问。
胡云腾,祖籍安徽,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研究室主任,二级大法官。2015年7月任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
奚晓明在最高法主管的经济和民商案件审判,常常涉及上十亿元的经济利益纠纷。“奚晓明谙熟民商法,会通过技术手段把案件转变方向,帮助别人不当获利。”一位与奚晓明打过交道的不愿透露身份人士曾对外公开表示,“他涉嫌的是一种高技术高智商犯罪。”
此案后经最高法判决后引起了社会正义人士的热议,同时也引起了法律权威人士的讨论,最后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组织法律专家(江平: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金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主任。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根据此案书面证据以及法院判决书等资料,现依据案件事实进行了论证。
并得出论证结果如下:
本案《联合开发协议》并未解除。在所谓的解除之后,当事人仍在继续履行合同。
再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仅仅是缺乏证据证明,要害是把能够证明协议未解除的证据,当作协议已经解除的证据使用。
判决确认《联合开发协议》解除是不正确的,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客观上发生了依法律手段剥夺当事人财产的效果,建议依法予以纠正。
到底此案为何会在合议庭合议之前就已经有人对外公开宣称此案的判决结果,且与判决结果完全相同?!我们不得而知。有谚语云:"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观念之所以在现实中普遍存在,想必也并非空穴来风。我国的司法机构应当如何真正成为“保护人间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
我们期待着……!(清雪)
来源:http://shgc.xfrb.com.cn/newsf/2015/07/13/14367693156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