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叶城县一铁矿被抢占 终审判决超九个月未执行
2015-06-29 11:46:05   中国房产网   评论:0

  汪慎龙系江西德兴市人,曾想不远几千里到新疆叶城县搞投资建设,把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当地人员就业,努力为叶城县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却没想到经历了八年的艰苦维权。

  矿石矿山被抢夺霸占

  据汪慎龙介绍,2005年其与江西老乡唐海水为积极响应西部大开发的号召,经朋友介绍引荐,认识了新疆喀什市叶城县四方联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简称“四方联公司”)董事长侯德喜,以及该公司的另一股东贺诗家。经几次洽谈,侯德喜、贺诗家同意将四方联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他们。2006年1月7日,其与侯德喜、贺诗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汪慎龙和唐海水收购侯德喜、贺诗家在四方联公司的全部股权,并于2006年2月在叶城县工商局作了股权和法人代表的工商变更登记,汪慎龙出任公司的法人代表。

  在汪慎龙和唐海水入主四方联公司后,从2006年3月至2007年4月,对四方联公司投入一千多万元巨资,进行了招募工人、购置设备,并在矿山修建道路、剥离土方、建设厂房等大量工作,并进行了部分开采,初步采出了八万多吨的矿石,前景似乎非常美好。

  但在2007年5月1日,叶城县本地人范建江和王卫兵、华衍文在看到四方联公司丰富的矿产资源后,纠集社会人员以暴力相威胁,悍然组织车队,强行将开采出来的八万多吨铁矿石拉走。单这些矿石的价值至少在三千万以上。据汪慎龙介绍,其与范建江、王卫兵素不相识,只知范建江原为叶城的地痞流氓,王卫兵原为叶城县政府的一名干部。两人听说搞矿能发财,就以范建江为大股东,王卫兵为小股东,注册成立了叶城兴柞矿冶有限公司,并从内地购买了一台被淘汰的小高炉,因为矿石品位差、管理不善,在2006年本已濒临破产。在其见到四方联公司挖出大量高品位矿石后,见财起意,直接抢夺矿石,进而霸占矿山。

  据原四方联公司老员工讲,范建江、王卫兵在威胁恐吓其人员时,都携带大刀等管制刀具,并打砸生活和生产设施。为了将范建江等不法分子绳之于法,无奈之下便上山录像取证,带着录像等证据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也一直未作出处理意见。范建江和王卫兵更是叫嚣:“只要地区×××领导在位,你们的案子就永远别想办!”

  据了解,范建江和王卫兵等人在叶城参与了众多类似案件,有的受害者多年举报、解决无望,或慑于该团伙的暴力威胁,等待时机举报伸冤。

  八年不见当事人,是真委托还是假诉讼?

  2007年5月21日,汪慎龙突然接到叶城法院通知,四方联公司原股东侯德喜、贺诗家在叶城法院将其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范建江等人称侯德喜、贺诗家在外地不便出庭,已委托其帮忙开庭,并出具了所谓“授权委托书”。但对照侯德喜、贺诗家与其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完全两样,且侯德喜写成了“候”德喜,连姓都写错。叶城法院最终以双方所签协议为采矿权买卖,违反国家规定为由,判定“协议部分无效”。法院在范建江、王卫兵的所谓“委托代理人”担保下,查扣了四方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全套公司手续。

  汪慎龙等又上诉至喀什中院,喀什中院维持了叶城法院的一审判决。2008年8月,汪慎龙向新疆高院申请再审,新疆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裁定本案由新疆高院提起再审。2010年12月,新疆高院(2009)新审一民提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喀什中院(2007)喀民终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叶城法院(2007)叶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叶城县法院重审。2011年,在案件发回叶城县法院重新审理后,叶城法院作出了(2011)叶民初字第377号一审判决,依然判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据汪慎龙讲,在此期间他们不断向叶城和喀什两级政府、公安部门反映情况,一直未果。还不断遭到不明威胁恐吓,威胁其胆敢再踏入叶城便要他们的性命。令汪慎龙惊奇的是,该民事案件持续数年,从未见原股东侯得喜、贺诗家出庭起诉、应诉过,所有的出庭起诉、应诉,包括策划支付诉讼费,都是由范建江、王卫兵所为。这在司法界是极其罕见和不正常的。多年来,汪慎龙也在多方找寻侯得喜、贺诗家,希望与其当面对质,核实情况,但从未找到过二人。

  伪造签名,变更股东,“合法”霸占他人企业

  在2008年公司年检时,汪慎龙发现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四方联公司的股东已于2007年12月5日被变更为范建江、华衍文、王卫兵、艾尼江-买买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范建江。在之后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叶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档案留存资料中出现一份汪慎龙、唐海水从未知晓、从未参与的《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显示,变更到范建江等人的资料中有“汪慎龙”的签字,另一个股东唐海水的姓名直接不写。而此事汪慎龙和唐海水从不知晓,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慎龙”的签名系伪造(鉴定所鉴定结果)。

  到工商局变更股权是一项非常严密繁琐的程序,需双方本人带上相关证件的原件到现场办理,而此“股权变更”中,汪慎龙本人不知情,也从未委托他人办理股权变更的情况下,叶城县工商局如何做到顺利转让股权变更的呢?据汪慎龙等人从工商局内部人员了解到,范建江等团伙在侵占矿山后,与时任工商局某领导关系私交密切,很快完成了股权转让协议,从而也给自己的不法行径披上了“合法”外衣。

  喀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为进一步证明汪慎龙、唐海水与侯德喜、贺诗家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014年7月,汪慎龙特意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刘俊海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就侯德喜、贺诗家起诉他们股权转让纠纷案进行了论证。经过深入地探讨和细致分析,专家们一致认为:汪慎龙、唐海水与侯德喜、贺诗家之间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侯德喜、贺诗家无权解除该《协议》。《补充协议》依法不能成立;即便承认《补充协议》的效力,侯德喜、贺诗家也无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即使承认其享有合同解除权,侯德喜、贺诗家也不能再行使该权利。

  2014年9月19日,喀什中院做出(2013)喀民终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撤销叶城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侯德喜和贺诗家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该最终生效判决,使汪慎龙和唐海水得到了迟来八年的司法正义。

  汪慎龙等人称,这些年来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他们奔波于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党政司法部门之间,从春秋鼎盛的不惑之年,到如今家破人亡的中年,耗尽精力,财力,物力,妻离子散,再加上范建江等人非法抢占矿山达八年之久,已经给汪慎龙等人直接、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数亿元人民币。

  终审判决超九个多月仍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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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慎龙实名反映材料

  据汪慎龙讲,2014年9月19日,喀什地区中院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后,便委托代理人多次到叶城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但叶城法院主审法官刘某迟迟不予执行。 汪慎龙回忆,因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四方联公司股东被变更为范建江、华衍文、王卫兵、艾尼江-买买提,同时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范建江。汪慎龙于2015年1月份,到叶城法院拟对叶城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纠正错误,但在立案时,刘某拒不给予立案。经过其坚持和多方申诉,在叶城法院同意对叶城工商局的行政诉讼立案后,还是叶城法官刘某接手此案。在审理中,叶城工商局承认了自己行政错误的事实,但刘某在行政判决书上还是采信了范建江、王卫兵黑恶势力提供的虚假证据,驳回了他的行政诉讼请求。

  汪慎龙讲,当喀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在叶城法院执行回转的时候,依然是刘某执行。而刘某对执行判决不予立案,立案之后又不予执行。所有涉及此案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立案都是刘某一手“包办”。对此种怪现象,汪慎龙表示不解,并就此情况已向上级法院和检察院反映此情况。

  喀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至今已有9个多月,汪慎龙多次去叶城法院申请执行,但迟迟未予落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束。2014年底,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针对叶城县工商局行为作了批示,要求新疆工商局调查落实。但是汪慎龙多次携带终审判决书到叶城工商局办理股权回转相关手续,也依旧未得到落实。

  律师点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韩冬平律师认为:公司股权变动需要完成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与股权变更登记两个步骤。在本案中,双方于2006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因此,涉案公司的股东为汪慎龙和唐海水。《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履行义务归于消灭,本案不存在解除已经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形。喀什中院作出驳回范建江等人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判决是正确的。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超过六个月仍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法官怠于执行,其实质上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执行程序。针对汪慎龙实名举报材料,“所有涉及此案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立案都是法官刘某“一手包办”的情形,明显违背了司法中立原则。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法官刘某存在回避的理由,应当退出上述案件的承办。

  关于范建江等纠集他人以暴力相威胁,悍然组织车队,强行将开采出来的八万多吨铁矿石拉走的行为定性问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光英律师认为:该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矿石的所有人及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将矿石抢走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同时,王光英律师指出,本案中,伪造《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中“汪慎龙”的签字行为构成犯罪,伪造者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股权转让的事实涉嫌诈骗罪。

  汪慎龙表示,希望其合法权益能够尽快得到恢复和保障,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能够得到维护。同时希望上级政法部门和纪检部门能够查处政法队五中的害群之马,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新疆的投资环境。对此事件进展,我们将会持续关注(汪明强 刘丽)。 来源:消费日报网

责任编辑:news1  来自:中国房产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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