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700多万
还款1100多万
外加四星级酒店20年经营权
调解协议内容遭质疑
一起高利息借贷让湖南澧县戈登鸿银酒店(筹)老板陈克勇身陷困境,2009年开始,陈克勇与澧县长庆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的澧县“澧州商贸超级大市场”,因资金短缺,陈克勇陆续向王一成借贷,至2012年春节前,累计借款700多万元,双方约定的利息高达4%-7%。截止2011年12月,陈克勇还款总额就已达1100多万元,远远超过本金。2012年10月,经长沙市某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陈克勇尚欠王一成借款770万元,利息230万元,合计1000万元;陈克勇用澧州商贸超级大市场项目中的准四星级(按四星级标准建设)酒店澧县戈登鸿银酒店(筹)的20年经营权抵偿所欠债务,这家准四星级酒店每年的经营权仅作价50万元。陈克勇700多万元的债务偿还了1000多万,另外还搭上了戈登鸿银酒店可期的经营权。陈克勇认为法院作出的调解存在程序瑕疵,不光自己的权益严重受损,案外人的权益也遭受了损失。目前,陈克勇找到王一成涉嫌伪造证据和强迫自己表达真实意思的证据,并提出申诉,长沙市某区法院也启动了相关法律程序。
高利贷陷阱
戈登鸿银酒店是陈克勇与澧县长庆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的澧县“澧州商贸超级大市场”项目的一部分,该房产已按酒店式产权将4-17层预售给了他人,各买受人在澧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备案登记,后由陈克勇按四星级标准装修。该酒店地上17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2012年1月28日试营业,由于种种原因,该酒店工商营业执照至今未办。
据了解,从2009年开始,陈克勇陆续向王一成借款,至2011年5月累计借款约600万元,利息4%/月—7%/月。其余为零星借款,月利息4%以上,至2012年春节前陆续累计共借款700多万元。截止2011年5月,陈克勇所有借款均按4%-7%的利息标准已全部还清利息;截止2011年12月,陈克勇还款总额已达1100多万元。
陈克勇告诉记者:“为了达到占有戈登酒店的目的,王一成对我采取恐吓、威胁、殴打、控制人身自由,逼着我把经营权抵债给他。在我家人和自身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我只有屈服。2012年10月10日,我被王一成、万亚军等人逼迫到长沙某区法院,以作价50万元/年极不合理的条款将价值亿元的酒店资产,以20年的经营权抵押给王一成。”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签字,民事调解书于当天作出。
记者看到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和一份《收条》。王一成与陈克勇签订的这份《抵押借款合同》签订日期是2011年1月1日,合同双方约定用“戈登鸿银酒店”20年经营权抵抵押借款770万元。当日,陈克勇还打了一张收条:“今收到王一成款项柒佰柒拾万元整。收款人:陈克勇”。
陈克勇说:“这份合同是2012年10月10日法院调解当天上午王一成逼我签的,签字日期与签字笔迹不一致、没有银行账单、也没有证据证明我收到过这笔款项)。我卷入了高利贷陷阱,因为700多万元的高利贷把上亿元的酒店资产搭了进去。不但如此,王一成以酒店经营权为由占有该酒店房屋,未向房屋业主支付任何费用,未办任何交接手续,非法占有的资产达上亿元。”
调解书内容遭质疑
“湖南戈登鸿银酒店有限公司”名称于2012年1月13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名称预核准登记,与双方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差一年之久。2011年1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时,湖南戈登鸿银酒店有限公司还没有预登记,更不存在经营权。
2012年10月,法院调解把湖南戈登鸿银酒店有限公司的20年经营权作为调解内容受到质疑。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戈登鸿银酒店名称预核准登记,按规定只能保留6个月。戈登鸿银酒店至今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还没有取得经营权。在此情况下,确定将其经营权抵偿给被申诉人,显然不符合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原理。由于该酒店已经预售给他人,因此陈克勇也不享有该酒店的物权。”
这位律师分析:现在戈登鸿银酒店仍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以后会不会有戈登鸿银酒店还不一定,如果没有,该调解书确定抵偿给被申诉人戈登酒店的“经营权”将永远不会存在。本案的调解没有事实基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应当再审的情形。
长沙市某区法院纪检组长告诉记者:“双方调解是自愿的,陈克勇没有说自己是被胁迫参加调解的,我们信息不对称。该案的经营权是可预期的,对可预期的经营权调解是可以的。”
债权人伪造证据
陈克勇告诉记者:“调解以每年50万元将20年经营权抵偿王一成700多万元的借款,王一成实际占有的资产达上亿元,严重不公。签这样的调解协议,傻瓜才会是自愿的。我在王一成非法拘禁、殴打、强迫下带到雨花区法院的,我到法院时,所有相关的材料(包括调解笔录)已准备就绪,只等我来签字。这样复杂的案件调解包括拿调解书,整个过程不到一个小时。”
这位律师认为这一事件高利贷的性质也是很明确的,王一成起诉陈克勇所借金额根本没有770万元,且陈克勇已连本带息偿还了1100多万元,现在借条所显示的金额是高息利滚利所致,陈克勇不可能自愿将辛苦筹备的酒店以如此低价抵偿给别人。本案的审理,有没有查清欠款金额,借款凭据、银行转账凭证、借条有没有确认到位,王一成是否将所借金额支付给陈克勇,有没有审查?而且连酒店是否具有经营权这一基本事实都没有审查。
陈克勇调取了债权人王一成伪造其居住地的一份证明。陈克勇的户口和经营活动所在地都在常德市澧县,而王一成却向法院提交了陈克勇居住在长沙的虚假住址证明。而这份虚假证明又是伪造物业公司出具的,其法律结果是该案管辖权由湖南澧县法院变成了长沙市某区法院。
该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案件在该法院审理不是依据王一成提交的虚假证明,因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出现纠纷要在王一成的居住地法院处理。该案不存在管辖权错误的问题。
陈克勇认为,既然是按王一成居住地法院管辖,那么债权人为何要伪造我的居住地证明呢?债权人伪造居住证明,目的可能是达到在长沙审理该案的目的,也可能是为了避开在澧县的其他100多位债权人。
据了解,陈克勇外债有8000万元左右,债权人有100多个,陈克勇没有其他投资,偿还债务就靠该酒店的经营或资产。
陈克勇将戈登酒店所谓的20年经营权抵偿给王一成一人债权,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也是王一成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实际上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目前,澧县其他100多位债权人正在联合维权,阻止王一成经营戈登鸿银酒店,该案在澧县社会影响很大。
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当时双方调解,没有人告诉法院还有其他债权人,陈克勇也没有说他是被胁迫的,达成的调解结果是双方自愿,所以他们提交的证据我们只做形式上的审查。我们作出调解书的依据是债务是否存在,双方是否自愿,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由于信息不对称,陈克勇在调解结束后这一两年的时间里也没有提出申诉或反馈。”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法学专家告诉记者:“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该案100多户购房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旦确认,债务人将‘无权处分’,该调解书侵害到了案外人利益,法院应该进行司法确认。如果该案经法院确认调解内容危害到案外人利益或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该调解书就符合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无效及可变更、可撤销的内容规定。”
据了解,陈克勇已向法院提交了自己被胁迫的相关证据。
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戈登酒店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其他债权人可以主张自己的债权。只要符合再审条件,法院会按照法律程序启动再审。
2014年5月27日,债权人肖某、杨某等20多人到长沙某区法院反映情况,院长王某和立案庭庭长隆某向债权人解释,陈克勇的申诉将依法审查,如果符合申诉条件,法院会决定再审。
对于该案进展,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