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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如何确定交通费
2014-05-22 16:48:13   中国房产网   评论:0

  在交通事故中,一般会在以下四中情况产生交通费:1、受害人受伤后送到医院的交通费用;2、将受害人转入其他医院治疗或者送往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3、参加救护人员的交通费;4、护理人员必要的交通费;5、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非营运性车辆受损,无法正常使用而产生的交通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据;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官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交通费数额的确定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准,在处理过程中,法官会较多的使用自由裁量权,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认定问题:

  一、若受害人提供了交通费的正式票据,法官在确定交通费时,不能以受害人提供的票据为唯一标准,还应适当考虑受害人及护理人员的住所与医院的距离,结合受害人的病情,需要的护理人数,住院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可参考鉴定意见书进行确定。同时,受害人也应当在提供交通费票据时对票据的来源、缘由等进行一定说明。

  二、护理人员产生的交通费除了参照其住所与医院的距离、受害人住院的时间,同时还需也要结合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书以及医院的医嘱、出具的证明,综合认定受害人需要的护理人数,对护理人员的依赖程度,护理人员对受害人伤情恢复所发挥的照顾作用。

  三、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及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当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计算,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法官也应当考虑紧急情况或者伤情较重的受害人支出的标准范围以外的交通费,如受害人因伤情加重情况紧急,急需转院或者需要转入其他医院进行治疗而乘坐飞机或者高铁等价格较高的交通工具,法官在进行认定时应当告知当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支出的额外费用,如医院医生出具的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四、医生出诊的交通费。在很多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会出现受害人出院后因出行不方便而需要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情况,此情形下产生的交通费,如果包含在医疗费里,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已经得到赔偿,便不能重复认定,如果不包括在医疗费内,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的,法官就要根据相关的交通费票据,并查明出诊医生的所在单位的地点进行确定。

  五、对于构成伤残的受害人超过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而受害人需要继续护理或者更换辅助器具而产生的交通费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此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当事人再次起诉过程中,法官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护理时间、人数及更换辅助器具的次数、地点而产生的交通费用进行确定,并且提供相应的交通费票据或者证据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六、我认为在受害人无法提供交通费票据,而在庭审过程中请法院酌定交通费的情形下,法官不能一概而论的否定受害人的诉请,办案法官可结合案件情况查明受害人因治疗伤情、恢复伤情是否确实会发生交通费,若确实需要发生交通费,法官应当告知受害人提供医院的医嘱、医生出具的需要护理人员的证明、受害人以及护理人员的住所所在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以佐证其发生交通费的事实及需要乘坐的交通工具。

  七、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没有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形,非经营性车辆因此次交通事故受损,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用应当予以支持。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了非经营性车辆在修理期间无法继续使用情况下,车主需要外出或者工作而产生的乘坐公交、打车、租车等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能够得到赔偿,也可使非经营性车辆的车主可以减少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辆受损所带来的交通出行方面经济损失。但在此情形下,受损的非经营性车主应当提供相应的乘车、租车费用票据,并说明票据的来源以及用途,对其因出行或者工作而产生的交通费用的合理性予以支持,使法院查明该项间接损失与交通事故的必要性和关联性。同时,对于一些车主恶意扩大或者不必要乘车、租车费用法院在进行全面审查后予以驳回。作者:  张欢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中国房产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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