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龙版黑龙江房产税:旨在放权减负
2014-09-17 16:08:41   中国房产网   评论:0

  进入9月份,黑龙江出台房产税征收政策的消息在市场上悄然传开,房地产行业积极关注。然而,经过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走访调查后发现,此房产税非彼房产税,并不涉及当前热议的不动产登记、房产税试点改革事宜。

  9月4日,中国房地产报向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税局采访求证获知,因国家对房产税征收范围做了调整,黑龙江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1988年实行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已废止)做了细化完善和修订。重点对房产税定期减征或免征条款做了释义,下放审批权限,市、县级地方备案或审批。政策旨在简政放权,为企业减负松绑,促进经济发展和创业。

  “乌龙”的新细则

  在《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中规定,凡在黑龙江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开征区内的房产,不论产权属于单位或者个人,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

  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纳税人自用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没有原值作为依据的,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纳税人出租的房产,按房产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实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记者向黑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咨询得知,目前作为企业自持的写字楼、地下商业街等,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向税务部门缴纳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用于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具体到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新细则对危房和福利单位房产的征税,由原来的市县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向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此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或符合灾害等几种条件,也可在市县备案或申请减免房产税。

  旨在简政放权

  9月4日,记者来到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该局一位李姓女负责人称,新细则是黑龙江省财政厅和地税局联合拟定的,上报黑龙江省政府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发的文,不涉及房产税改革问题。

  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工作人员介绍,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黑龙江省制定实施的新细则是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国务院政策的细化和明确,对免征、减征等情况做了明确表述,征收对象主要是用于经营性的房产,对老百姓用居住的房产没有影响。与当下热议的不动产登记、房产税试点改革没有关系。

  黑龙江省财政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向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介绍,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后,1988年,黑龙江省发布了相关政策。此次因国家对房产税征税范围做了调整,黑龙江省财政、地税部门开始在原政策基础上联合修订了新细则,是对原有政策的补充和完善。

  “新细则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完全是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做的修订和完善,免征房产税范围没有变化。在定期减征或免征部分,取消了两类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审批,并明确了困难企业定期减征免征房产税的标准。”黑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负责人说,新细则可以说是黑龙江简政放权的一种尝试,我们下放了审批权限,并实行县市级备案制,这样可以减少审批程序,优化税收、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减负松绑,激活创业搞活经济。

  记者 高中华

责任编辑:news  来自:中国房地产网-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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